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第三条 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 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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