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章 商品条码注册和编码
第十一条 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三条 编码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编码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七条 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系统成员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
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印刷企业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方可承印商品条码。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认定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
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印刷企业获得条码印刷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
组织机构和人员
企业有负责人分管该项工作;
企业有主管条码印刷质量的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企业有两名以上经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山东分中心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条码设计、检验人员;
企业对从事条码设计、印刷、检验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标准与文件
具备条码及检验标准;
具备条码印刷过程控制的工艺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具备条码印刷设计、印刷过程控制、检验设计、不合格控制等管理标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设计、印刷和检验
条码颜色、位置、方向、尺寸设计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按规定进行条码印刷适应性试验;
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过程控制检验;
进行出厂检验;
不合格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有处理记录;
所有检验都应具有和保存完整的记录。
检验设备
具备精度符合标准要求的条码检验设备;
条码检验设备应在规定的校验周期内经由省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校准;
建有条码检验设备档案,有相应的使用记录、校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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