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章 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3.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4.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5. 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3.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八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条是关于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九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3.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4.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5.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6.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的,并于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第十条 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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